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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6〕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27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仍享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执行到2006930以外,其余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补充规定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已购公有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中确定的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准,即每平方米2,500元。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仍享受《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执行到2006年9月30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