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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2015〕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龙政办〔2017〕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18〕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相关规定和《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龙政综〔2010〕414号)、《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4〕2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划分范围(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的除外),除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还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60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

  非城市低保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年满4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还应在新罗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退休申请人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驻岩部队干部、士官不受户籍、养老保险条件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712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86136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须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044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53132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四)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需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