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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1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27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所得税由我局管征的企业,其财产损失审批权限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局涉税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14号)办理,原则上由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区级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财产损失报批受理时间
为便于企业及时报送和税务机关审核处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原则上采取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三、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期限
各区级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如需转报市局审批,各区级局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市局自收到基层转报的有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关于以前年度财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2005年度以前发生的尚未报批的财产损失,其损失的处理按《办法》执行。
五、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账款的处理问题
企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如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书面协议延期结算账款(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暂不支付的)并经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账款尚未作财产损失扣除的,可暂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有关损失金额界定的问题
(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