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桂政办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中组织供给,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着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是我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搞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确保制度规范、统一、公开、公平、透明,逐步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
2.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明确服务购买方、供给方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科学可操作的验收标准,加强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2015年试点扩面,2016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2015年试点扩面。重在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发动,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比较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项目,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扩大试点范围。
2.2016年全面推广。在总结分析上一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供给主体
(一)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二)供给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供给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组织供给: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
2.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领域。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指导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及时动态调整。对符合政府采购规范标准的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中。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程序
(一)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编制。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和批复。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