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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所字〔2000〕9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0-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一、五、七、十一、十二条 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销售大包的,在核定销售包干费用时,销售人员的工资和资金核定在内。在核定工资基数时,不应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转制后企业凡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其费用可以在转制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费用,转制后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的增值税,在查补收入中包含查补增值税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查补收入包含查补增值税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亏损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查补的所得税额确定适用税率。
五、企业预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劳保统筹和保险等预提款项,年终企业因资金问题无力支付的,其预提费用可在当年进入企业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