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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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北海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及桂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安置在本市(含三区)企业工作、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
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统一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1、在职人员:(1)个人缴费:在岗军转干部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军转干部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2)单位缴费:以军转干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①有能力缴费的企业,由企业缴费;②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困难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2、退休军转干部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逐年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交15年。缴费办法与在职人员相同。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纳入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享受《关于实施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0]44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