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云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抓好省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二、为加强州(市)级的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抓好县(市、区)积累基金上缴工作的落实。要在2009年内,将2008年底原由县(市、区)代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积累基金,除按照2008年12月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预留2个月—6个月的周转资金外,其余全部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后每年当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均按照上一年12月实际支付的养老保险基金为基数计算补足周转资金外,其余的必须于次年3月份以前上缴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理顺和规范管理体制,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云政发〔2006〕139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一)统一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统一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个人账户记录等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三)统一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的办法,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统一使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留存在各地的积累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留存各地的积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每年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制定和下达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指导解决州(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负责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四)编制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将省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上报和省级直接管理单位上报申请核销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核销。
(七)审核办理省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审批省本级和州(市)上报的参保人员提前退休;计发省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负责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调剂工作,按照基金收支预算及有关规定对州(市)基金缺口进行调剂补助;对全省基金进行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全省基金决算工作。
(九)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规划,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实观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的发展。
(十)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资金,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州(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分解省级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保证本级和县(市、区)扩面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分解省级下达的基金收支预算。
(四)编制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及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完成本级和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将本级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州(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本级和县(市、区)参保的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程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本级和县(市、区)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计发本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州(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承担本级和县(市、区)因末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补助工作。
(十)负责对本级和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做好基金决算工作。
(十一)负责本级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条 县(市、区)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及时解决新矛盾、新问题。
(二)负责完成州(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将在本级应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做到应保尽保,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
(四)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六)负责将关闭破产企业应清算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直接缴入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确实无法完全清偿需要申请核销的部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
(七)负责审核办理本级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汇总和上报手续;计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要求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负责承担因未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清理回收历年欠费目标计划等产生的基金缺口。
(九)负责对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稽核,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做好本级基金决算工作。
(十)负责加强本级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夯实管理基础,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