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和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的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5)。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或录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或录入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
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二条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表格)
扣缴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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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本期本单位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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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员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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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税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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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人员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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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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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非本单位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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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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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扣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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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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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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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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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姓名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照号码 |
国家与地区 |
职业 |
所得项目 |
收入额 |
免税 收入额 |
允许扣除的税费 |
费用扣除标准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应扣税额 |
已扣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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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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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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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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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声明 |
我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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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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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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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国家与地区:按国家与地区编码表填写,详见国家与地区编码表(附件3)
4.职业:按照职业编码表填写,详见职业编码表(附件4)
5.所得项目:按照规定项目填写,详见所得项目编码表(附件2)。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6.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7.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8.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10.已扣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减免税额。
11.如有减免税事项和扣缴非本单位职工税款的,须在备注栏反映。
12.表间关系: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人民币合计)-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外。
(3)收入额(人民币合计)=收入额(人民币)+收入额(外币折合人民币)
13.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八、本表为A4横式。
附件2:
所得项目编码表
序号 |
所得项目编码 |
所得项目名称 |
说明 |
1 |
0101 |
工资、薪金所得-普通月工资 |
适用于正常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 |
2 |
0102 |
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本项目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
3 |
0103 |
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 |
适用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无住所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情况。 |
4 |
0104 |
工资、薪金所得-补发工资 |
适用于补发工资 |
5 |
0105 |
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行业薪金 |
适用于从事采掘业、远洋捕捞业、远洋运输业和财政部确定的其它行业的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使用。 |
6 |
0106 |
工资、薪金所得-内退一次性补偿 |
适用于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
7 |
0107 |
工资、薪金所得-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 |
适用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
8 |
0108 |
工资、薪金所得-补报,自查 |
适用于代扣代缴单位自行查补税款。 |
9 |
0109 |
工资、薪金所得-期权奖励 |
适用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 |
10 |
0110 |
工资、薪金所得-实物 |
适用于员工取得受雇单位奖励的实物而形成的所得。 |
11 |
0111 |
工资、薪金所得-其他 |
适用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 |
12 |
02 |
劳务报酬 |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13 |
03 |
稿酬所得 |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
14 |
04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15 |
05 |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16 |
0601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7 |
0602 |
财产租赁所得-其他 |
适用于私房出租或核定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等情况。 |
18 |
0701 |
财产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19 |
0702 |
财产转让所得-其他 |
适用于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情况。 |
20 |
08 |
偶然所得 |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21 |
09 |
其他所得 |
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附件3:
国家与地区编码表
序号 |
国家和地区编码 |
国家和地区名称 |
1 |
001 |
中国 |
2 |
002 |
日本 |
3 |
003 |
美国 |
4 |
004 |
韩国 |
5 |
005 |
香港 |
6 |
006 |
澳门 |
7 |
007 |
台湾 |
8 |
008 |
法国 |
9 |
009 |
德国 |
10 |
010 |
俄罗斯 |
11 |
011 |
英国 |
12 |
200 |
其他国家和地区 |
附件4:
职业编码表
序号 |
职业编码 |
职业名称 |
1 |
1000000 |
单位负责人 |
2 |
1050000 |
企业管理人员 |
3 |
2000000 |
专业、技术人员 |
4 |
2010000 |
科研人员 |
5 |
2021300 |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 |
6 |
2022100 |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
7 |
2050000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8 |
2050100 |
西医 |
9 |
2050200 |
中医 |
10 |
4070100 |
社会中介服务人员 |
11 |
2060000 |
经济业务人员 |
12 |
2060300 |
财会人员 |
13 |
2060600 |
房地产业务人员 |
14 |
2070000 |
金融业务人员 |
15 |
2080000 |
法律专业人员 |
16 |
2090000 |
教学人员 |
17 |
2090100 |
高等教育教师 |
18 |
2100000 |
文学艺术工作者 |
19 |
2100300 |
演员 |
20 |
2100600 |
美术专业人员 |
21 |
2100200 |
导演 |
22 |
2110000 |
体育工作者 |
23 |
2120000 |
新闻出版文化工作者 |
24 |
2120100 |
记者 |
25 |
2120200 |
编辑 |
26 |
2120400 |
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 |
27 |
3000000 |
办事人员 |
28 |
3030000 |
邮政电信业务人员 |
29 |
4000000 |
商业、服务业人员 |
30 |
4040000 |
饭店、旅游娱乐服务员 |
31 |
4070400 |
美发美容人员 |
32 |
4030000 |
餐饮服务人员 |
33 |
4050000 |
运输服务人员 |
34 |
4040300 |
健身娱乐场所服务员 |
35 |
4050300 |
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
36 |
5000000 |
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
37 |
6000000 |
生产运输工人 |
38 |
6010000 |
勘测及矿物开采工 |
39 |
3010000 |
行政办公人员 |
附件5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电子表格)
扣缴义务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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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 |
收入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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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工资薪金 所得 |
承包、承租 所得 |
劳务报酬 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其他各项 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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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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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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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审核人: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
二、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情况报送。
三、“收入项目”栏填写金额,4+5+6+7+8=3
四、非本单位雇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审核人”指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六、本表为A4横式,填写一式二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
横式,填写一式二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