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4〕10号)和《
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 (
琼府办〔2017〕8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五指山市小微企业池”(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池”)是市金融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市政府授权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出资交纳的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于同业水平利率的信贷业务,每家企业获得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仅能在一家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企业助保金”是按照企业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额度的2%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助保贷”额度的5%缴纳)在借款前缴纳的资金,用于偿还本企业贷款。
“助保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基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缴纳一定比例“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在办理“助保贷”业务之前,合作银行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以及确定合作银行等重大事项决策。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市金融办、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工商联、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五指山支行、合作银行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助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金融办。
第四条 市金融办是市政府授权的“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助保贷企业贷款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开设和日常管理及“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助保贷企业贷款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市工商联、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行业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助保金管理协助机构,负责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宣传政策,负责“企业助保金”中的企业推荐工作,并适时监控企业贷后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企业的发展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五指山市支行负责企业的信用监督工作,并指导监督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开展。
合作银行开设并管理“企业助保金”账户,发放“助保贷”企业贷款,向领导小组报送“助保贷”发放贷款和“助保金”使用的进展情况,发生坏账时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政府风险补偿金”申请。
第五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规模不高于500万,由市财政根据财力逐步安排到位,以后年度根据“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政府风险补偿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存入,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由市领导小组根据合作银行发放“助保贷”业务情况进行分配,优先将“政府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条件更优、业务开展较好的合作银行,若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后,三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或开展业务不理想的,则将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重新分配到开展业务良好的合作银行中。
第六条 借款企业应在合作银行确定发放贷款额度后,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2%比例缴纳(信用类贷款按获得“助保贷”额度的5%缴纳),若取得借款后当年度有新增借款金额,则需按增加的借款金额追加缴纳助保金。“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按照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入企业助保金专户。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5.5%。
第八条 “助保贷”账户分为“企业助保金”账户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代管。上述账户性质均为专项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除双方共同确认为代偿、补偿外,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通过“助保金”增信的借款企业为在五指山市注册设立经营的中小企业(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借款企业的考察后,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相关资料报市金融办备案,在借款企业足额缴存助保金后,合作银行方可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市金融办及市财政局。
第十条 当“助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合作银行应及时予以催还并告知市金融办,合作银行采取追偿措施后确认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企业助保金”先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60%、40%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向市金融办提出“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实施“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债务追偿产生的费用由政府和合作银行按照6:4比例分担;追索回的资金根据责权利一致原则按 6:4比例清偿“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方债权”。
第十二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10%,市金融办将通知合作银行暂时中止“助保贷”业务,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助保贷”业务。
第十三条 “助保贷”业务合作期3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