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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9〕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本部及市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市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由市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工资总额和效益同向增减”的原则,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于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情形,按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认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增长或相应下降,且企业负责人不得核增次年基本年薪及当年绩效年薪。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确定。

  市属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

  市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市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按照管理权限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列入次年预算基数。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市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商业一类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处于完全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企业(竞争性业务净资产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商业二类企业——以不具体从事对外经营业务,发挥重大决策、资产管理、投资控股、战略管控等功能或作用的企业;或以完成政府战略任务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竞争性业务净资产比例低于50%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在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中发挥支撑和保障作用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金融类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文化类企业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市属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商业一类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规定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五)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属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因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市属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报市人社部门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可视情在不同年度进行调剂,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七)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市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市属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其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九)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