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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5〕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5〕35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化项目可适当让渡投资收益,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产业政策,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专业管理、科学决策。创新和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入专业机构运作和专业团队管理,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循环滚动、提高绩效。通过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收回的资金及获得的合理回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根据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公用性、公益性、市场性和竞争性,选择符合产业特征和项目属性的资金使用方式。


  1.基金运作。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投资领域。鼓励设立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对我省争取到国家支持需配套资金的基金,按规定从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予以落实,并依法依规运作。


  2.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按协议确定投资期限、利率、权益退出方式。期限一般为1-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


  3.股权投资。按股权投资方式使用资金,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股权投资的出资额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项目除外。建立股权投资适时退出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投资期满或按协议约定适时从所投资企业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企业并购、清算等。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5.风险代偿补偿。以设立贷款风险代偿补偿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放大贷款倍数,积极推进“贵园信贷通”、“黔微贷”等政策产品试点及推广。以资本注入、担保补贴、风险代偿补偿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以保险保费补贴、融资保险等方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6.绩效激励。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对绩效优良的项目可采取事中或事后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7.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8.其他有利于提高资金绩效的使用方式。条件具备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搭建涵盖投资、小贷、基金、担保、保险、资产管理等功能的实体性投融资公司。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具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创新资金使用方式进行管理。从2016年起,按专项资金中支持产业发展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30%,第三年及以后年度不低于40%。不同性质的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