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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科综〔2019〕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科综〔2020〕26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6日

  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根据龙岩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列入市科技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后补助项目依据龙岩市科技计划经费后补助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进行管理,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对政策资金项目(包括公益性项目、科技扶贫、对口帮扶、科普项目等),可适当简化申报、立项、验收等程序。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应当按照征集指南建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技术需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广泛吸纳各方意见,体现创新驱动战略,反映产业技术需求,按不同科技计划项目类型,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逐步实行市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70天。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龙岩市科技计划公开指南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九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省驻岩机构,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医院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龙岩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龙岩学院以二级学院为申报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科研诚信状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可包括技术评审、管理评审等,技术评审得分权重不低于50%。对技术评审或管理评审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技术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可根据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需汇报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不在项目申报团队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可采取会议汇报、现场调研等方式了解项目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意见,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拟立项意见,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定),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一般应在市科技局提出拟立项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政策性项目、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和事后立项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实施期限包括项目的执行期和验收期。个别项目确实需要延长实施时间的,承担单位可在任务书商议过程中提出,由市科技局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管,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实施,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财政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按时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变更任务。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科技重大项目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评估)。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三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采取项目中止或项目撤销方式结题。

  项目验收要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按照龙岩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项目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