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南府办〔2015〕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精神和战略部署,着力改善全市农村交通条件,更好地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5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5〕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缓解,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客运网络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比较突出,全市行政村客车通达率仅为65%,与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十二五”92%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当前,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的重点就是通过提高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让大部分农村人民群众坐上安全车、经济车、便捷车。至2016年底,全市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达到88%是“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既要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把发展农村客运作为发挥交通发展先行官作用的重要举措,又要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助推“四化同步”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快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合力推进,政策保障,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农村人民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符合我市现阶段发展水平。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市行政村农村公路通畅率100%,行政村客车通达率75%;到2016年底,实现行政村客车通达率88%。积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县、乡镇农村客运和公交化试点示范。乡镇基本建成五级以上(含五级)客运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普遍推广使用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推行多种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加大农村渡口改造力度,完善库区渡口客运网络,加快“渡改桥”改造步伐,继续推进客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到“十三五”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城乡客运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全市农村客运发展走在全区前列。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做到规划先行、规划引领。
(二)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达标改造,主要措施是培路肩、修错车道、完善安保设施、连通循环路等。加快乡镇五级站、简易站建设,在公交化运行线路上适当建设港湾式站点,制定城乡客运、公交站场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站场用地。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养、管、运长效机制。
(三)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和船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运需求等因素,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规定,选配适用的、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客运车辆结构和功能通用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农村水路客运要选择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客渡船型。
(四)培育合格的农村客运市场主体。支持规模化、集约化、信誉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新进入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实行公司化和公车公营经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对现有部分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司化改造。
(五)实行多样化、差异化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采取定班定线、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电话预约以及开行赶集车船、学生车船等经营模式,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和船舶的运行效率、经营效益。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六)放开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定价,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和秩序。同时,要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统一农村客车标识,提高经营者素质,打造我市农村客运品牌,服务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
(七)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对农村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许可事项,以《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为依据,先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客运需求出具意见,再由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地要按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严格限定经营区域。建立农村客运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格。要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队伍建设,选配作风好、素质高的运政、路政人员,并把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严格落实农村客运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客运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人,要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明确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客运渡口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客运渡口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客运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化调整执法力量布局,实行联合执法,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查处客运非法经营行为,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经营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监管,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