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政基础设施住宅类安置房、产业项目住宅类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政基础设施住宅类安置房、产业项目住宅类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64号公布日期:2014-04-23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加快产业发展,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城市优质公共服务,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疏老城、建新城”的总体战略要求,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住宅类安置房、产业项目住宅类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等提出如下有关规定:
一、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含经开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观山湖区、高新区、三桥马王庙、二戈寨等区域;不包括城市拓展区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通风走廊等生态景观敏感区域周边)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而产生的住宅类安置房建设项目,容积率上限值不得突破3.5,建筑密度上限值不得突破30%,其它规划技术指标按相应控规要求。
二、上述建设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控制要求进行配置,不得减少,同时注重建筑空间关系,保证居住日照条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活动空间,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本规定第一款中“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住宅类安置房及产业项目住宅类安置房项目”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认可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仅作为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征收安置的项目。项目批准后,只能用于安置,不得改变安置房使用性质,不得作为住宅商品房进行出售。
四、本规定第一款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以下建设项目: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防护绿地、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各类公园。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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