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桂金监贰〔2021〕9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典当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已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防范典当行业风险,保护典当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健康发展,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令)、《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等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所指典当行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典当经营许可证》、当票使用和经营情况、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管。
第四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区典当行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指导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实施现行典当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对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组织开展全区典当行年审工作并负责终审。
(三)负责组织部署对全区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年度考评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
(五)建立健全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全区典当行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卖行等进行查处。
第七条 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属地典当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年审初审、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负责按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和工作部署配合做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属地典当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年审进行初审。
(二)配合做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部署安排的现场检查、年度考评工作,对辖内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和年度考评初评。
(三)负责本辖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章 准入变更终止
第八条 审慎稳妥市场准入。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材料清单要求,强化实质性审查,严格把关,做好申请设立典当行的初审。加强股东背景穿透审核,严格审核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格审核新进入行业的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防范不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及违法违规渠道资金进入行业。持续跟踪新设典当行经营情况半年以上,结合年审对其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所有股东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严格审核重大变更。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的条件、材料要求和程序,严格审核股权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要从严审查单次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或控股股东变更,且同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变更事项。年审不通过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改完成或给予相应处置措施前,暂停办理变更事项(与整改内容相关的变更事项除外)。审批事项信息应及时通报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鼓励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不设前置条件。
典当行减资、终止经营应在官方纸媒上刊登公告声明。
第十条 加强退出管理。
(一)典当行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将清算报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确认,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被认定为“失联”企业和“空壳”企业的典当行,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应对,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或按现行规定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注销其典当经营资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典当行违规设立;
2.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3.被认定为“失联”和“空壳”企业,或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正常营业、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
4.涉黑涉恶、暴力催收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5.拒绝监管部门的依法依规检查;
6.拒不参加年审;
7.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强化许可证件管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严禁转让、挪用、伪造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将当票转让给其他典当行、无典当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严禁典当行以加盟、合作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引入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典当业务。
典当行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典当经营许可证。
结合当年年审,对年审合格的,换发新证并收回原证。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年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典当行,可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须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不予换发许可证。
遗失许可证的,要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在官方纸媒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补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加强当票领取和使用监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当票、续当凭证。当票、续当凭证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监制,委托广西典当行业协会印制并实施发放管理工作。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使用量(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已到达存量80%时,可申领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分支机构当票或续当凭证由其上级法人机构统一申领。广西典当行业协会应对典当行的当票领购、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须将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作为现场检查和年审的重点内容。典当行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进行核实并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和纠正。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行应及时在官方纸媒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典当行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行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二)典当行经营盈余;
(三)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
典当行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典当行资金流向、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抽查典当行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
第十五条 重点加强典当行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
第十七条 规范典当业务。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或不得有下列行为: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洗钱;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业务;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当物管理。按规定做好当物管理,认真查验当户身份和当物,如实记录当物和当户的相关信息,杜绝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
第十九条 规范绝当物处置。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处理绝当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当户追偿。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典当行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非法集资吸储行为;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
第二十一条 督促典当行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典当行要及时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接入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动态监管,并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典当行应当及时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和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保证各项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度报表和财务会计月度报表。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及相关信息,应同步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依审批结果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
(一)非现场监管
1.定期审核分析典当行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2.利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防控与处置。
(二)现场检查
1.开展本年度现场检查及上年度考评工作;
2.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3.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机构设立、变更等重要事项是否获得批准;
(2)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3)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4)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5)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6)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7)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8)对外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真实;
(9)进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典当行是否及时按要求填报当票使用信息及其他数据;
(10)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使用及保存是否符合规定;
(11)是否配备《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设施、设备;
(12)是否在显眼位置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其他监管方式
典当行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国有控股的典当行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典当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有以下行为的典当行进行重点检查: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常;
(二)不按时提交或者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三)涉嫌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和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约谈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典当行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本“指引”第二十一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或报表,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典当行,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典当行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第二十七条 广西典当行业协会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围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协调及行业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制定典当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推进行业自律;
(二)制定维权公约,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各类交流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节处理机制,协调会员关系,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定期不定期对行业进行营运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