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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7〕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并在银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为一周期。


  第五条  纳入银川市评估服务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评估机构应具有三级或以上评估资格证书;


  (三)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四)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条  征收项目确定后,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已入库的评估机构进行初审,将符合征收项目资质等级等条件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供被征收人选择。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公告时间为5日。


  被征收人不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录中选定评估机构的,可自行协商选定。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