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7〕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字〔2007〕32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资金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州、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有:
(一)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从2007年起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建设。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从留归本级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后余额的10%核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从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社会多渠道筹集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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