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建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同时,按照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

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征收配套费(依法、依规减免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程序征收,征收工作由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牵头负责,计财科配合。审批办负责按月整理配套费收费票据、台账,并将收费票据、台账移交计财科。计财科安排专人负责对账并由双方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一)征收程序。审批办应在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初审、复核的程序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对不申请缓缴或不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项目,在项目未缴清配套费前不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根据征收标准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一式两份,审批办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征收标准、缴费账号、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及签收人签字栏等内容。

二、配套费缓缴情形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发〔2019〕13号)精神,建设单位可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缴纳;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重大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凡属我市市本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清配套费。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缓缴程序。对符合缓缴规定的项目,由审批办负责按程序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并审查项目缓缴资格。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3.审批。由审批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签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批办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缓缴金额、缓缴文件、缓缴期限,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签发人签字栏及签收人签字栏等内容。

一年内存在未按要求缴清配套费情形的项目单位及其名下所有项目均不得享受缓缴政策。

三、配套费减免情形

依法、依规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可免收配套费。

(一)减免认定程序。对符合减免规定的项目,由审批办负责按初审、复核、审批的程序核定《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1.初审。由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同步编制《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并审查项目减免资格。

2.复审。由审批办科室业务负责人复核《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3.审批。由审批办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签发《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核表》。

《项目减免配套费审批表》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规模、减免金额、减免文件、初审人签字栏、复审人签字栏、审批人签字栏等内容。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申报建设的项目,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申报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