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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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30日
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6〕53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总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部署,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医疗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及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统筹推进医保和其他保险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有序、稳妥推进。按照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的顺序在全市范围内整体推进。整合期间,加强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工作有序过渡。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实现制度平稳衔接,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三、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整合市、县区(开发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职能,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发展,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整合市、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资源,将市、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新农合行政和经办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档案和办公设备等成建制归口,统一移交至市、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采取托收代缴的方式,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属地参保;其他居民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收取个人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参保。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三)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具体筹资标准和财政负担比例统一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根据自治区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国家政策变化,建立筹资与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五)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分轨运行期间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分别执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整合并轨后,统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六)统一定点管理。统一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订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将已与统筹地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原则上按管辖区域划分,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
(七)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