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风景名胜区)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对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需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开发或转让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本通知下发后,按《划拨用地目录》新供应的划拨用地,应在该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由政府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