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毕节市文化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府办函〔2017〕116号)、《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毕节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毕党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先进性原则。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国有文化企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促进我市公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双轮驱动、共同发展。
(四)实效性原则。遵循“群众‘点单’、政府‘送餐’、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菜单式服务方式,确保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为群众喜闻乐见,让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三、购买主体
1.具有公共文化等职能的行政机关;
2.承担公共文化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等活动的群团组织。
四、承接主体
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文艺团体(协会)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含所需时段使用权)、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4.具有独立健全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5.具备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良好,未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购买主体结合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的资质和其他具体条件。
五、购买方式与程序
具体购买方式与程序由购买主体按《贵州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应适合本地群众观赏习惯和体育活动锻炼需求,并综合考虑本地区重点扶持的艺术门类和体育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的培训、研究和考核以及与文化体育相关的公共文化法律服务等内容(详见附件)。各县(自治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目录清单作适当调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体广电新闻出版、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二)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购买主体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由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对政府通过购买方式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率。
(五)严格监督管理。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分别负责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监督与考评。
附件: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附件
毕节市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艺术精品创作与宣传
2.政府组织的文化艺术交流与推广
(二)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制作、印刷复制与发行
1.政治类出版物的编辑出版
2.有益于弘扬毕节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同心文化等具有较高思想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
3.公益性出版物、光盘等文化产品的印制与发行
(三)公共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1.文化信息共享资源的制作与传播
2.公共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的传播
3.公益性出版物数据库的制作与传播
(四)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组织的专场文艺演出及相关文化产品的创作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与文化体育活动相关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服务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乌蒙文化艺术节”“迎新春系列文化活动”等文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送戏下乡、传统节庆日或民族节庆活动等文艺演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3.公益性演出设备的购买与维护
(二)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每年一届的毕节市体育运动会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专项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 (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文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址的修缮保护
2.文物的征集和保护
3.文物保护单位陈列展览的制作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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