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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医保〔2019〕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决定》 ( 2020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要求,指导全省有序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目标。自2019年4月1日起,全省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理顺参保关系,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单位,统一归并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参保。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确保用人单位及个人的两项保险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避免重复缴费,重复参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登记统一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合并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经审计,如有结余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有基金缺口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各统筹区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