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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5]9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京财税[2012]2966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7-0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