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人社〔2017〕105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市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4日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闽政文〔2017〕53号),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现结合人社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
(一)实行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登记实名制管理。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农业转移人口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为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给予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援助。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依托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中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
(一)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参加经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二)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职教育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从2016年开始,贫困家庭学生在宁德技师学院就读期间,享受免除住宿费、教材费、服装费(含校服和实训工作服)、赠送生活用品以及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等助学扶智政策。
三、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创业
(一)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对具有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