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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决定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3年,基本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0%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逐年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全省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省各有关部门要制(修)定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业态发展重点。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


  (三)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树立劳务品牌。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省外、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体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四)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设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开发我省家庭服务业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呼叫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营运管理任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服务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强化社区作用。实施家庭服务进社区工程,将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发展社区内家庭服务业。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改造建设社区服务设施、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各地区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家庭服务机构和在家庭服务机构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基层平台,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就业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充分发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和劳务输出基地的作用,整合并提升现有示范县输出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建设。加强劳务协作,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业劳务输出。


  (三)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家庭服务机构负担。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地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 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免征3年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即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按规定由财政部门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业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


  (五)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在市镇建设规划、房地产项目开发、小区建设中,要为街道、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预留空间,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省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做好我省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切实贯彻实施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建立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 授权和委托事项及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体制机制,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调解服务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五、加大经营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培训


  (一)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按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