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土资发〔201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规范我省矿山用地行为,加快矿山建设进度,构建和谐矿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用地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42号)以及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矿山用地审查报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为矿山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一)切实把矿山永久性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范畴,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结合矿业权设置情况,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上为国家鼓励开采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合理安排矿山用地需求。
二、规范矿山用地审查报批
(一)申报用地范围
矿山用地,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钻探、坑探、槽探工程用地,选矿场、采矿场、工业广场、尾矿(砂)库、废(矸)石压占用地、取弃土场、进场道路(便道)、附属设施等用地。
(二)申报用地方式
矿山用地可采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办理临时用地三种方式进行用地申报。
1、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土地且不可复垦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采矿产资源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不办土地征收手续。但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土地且不可复垦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