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12〕5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2〕3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提出具体退役士兵安置要求如下:
一、贯彻落实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2〕36号)等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兑现好政策,维护好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
(一)发放标准。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
1.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
2.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每多服役1年增发不低于当地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5%,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 对自主就业的直招士官,参照自主就业士官增发标准发给地方经济补助金。
4. 军队院校学员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标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标准;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无正当理由退学退伍的、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二)发放方法
1. 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市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
2. 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认真做好政府安置就业工作
(一)安置对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