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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长《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长《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青财规〔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月)规定, 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综〔2018〕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期限。2018年9月20日执行的《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12号),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该文件到期后继续执行,有效使用期至2026年9月19日。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16日



QDCR-2018-011012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规〔2018〕1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返还50%。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上述三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区(市)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按项目给予区(市)补助。
三、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补缴、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补缴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受理。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0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按照《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