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政发〔200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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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德宏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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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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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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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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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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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录像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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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1988〕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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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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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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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潞西县〈关于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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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19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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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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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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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德宏州贯彻执行〈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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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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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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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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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兼营及出口药品
监督管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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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198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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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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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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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宏州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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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19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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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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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