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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德政发〔2004〕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5/19)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3年底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德宏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1

《关于加强录像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发〔1988〕138号

19881230

2

《关于转发潞西县〈关于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德政办发〔1989〕8号

19890118

3

关于下发《德宏州贯彻执行〈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发〔1995〕19号

19950206

4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兼营及出口药品

监督管理的报告》

德政发〔1989〕18号

19890214

5

关于印发《德宏州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德政发〔1990〕3号

19900103


    

附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