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商务服务业﹝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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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加快发展传统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提升文化贸易在我省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6月18日
附: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要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提升文化贸易在我省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开展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办法参照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类别和标准,并根据福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放宽、突出重点,鼓励出口、推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认定的重点培育文化出口企业,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文化出口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及出口实绩标准。
第四条认定工作由福建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共同制定认定办法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经认定为“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由认定部门共同颁发“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证书或牌匾。
第二章 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品和服务内容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三)企业管理规范并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相应的出口实绩条件;
第七条各类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出口实绩标准
(一)新闻出版类
01.期刊数据库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02.电子书出口:出版单位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说明: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30万美元以上。
说明: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出版单位版权输出: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5种。
说明: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出版单位合作出版: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说明: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
说明: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营销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年服务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高。
说明: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9.电影、电视: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电影、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影、电视的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年出口额5万美元以上。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1.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和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工程承包和设计等服务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2.演艺及相关服务: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说明: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3.商业艺术展览:年出口额在5万美元以上,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说明: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4.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艺术品设计创作及相关服务年出口5万美元以上,艺术品经营销售年出口1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5.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创意设计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说明: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年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17.游戏: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说明: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18.动漫:年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5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2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说明: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19.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年营业额20万美元以上,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0.网络文化服务: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说明: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1.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和生产经营: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说明: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印刷材料、专业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