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2016〕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龙政办〔2020〕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油、果蔬、茶叶、粪草生食用菌、畜禽、水产、竹制品、原材料进口的木制品、林产化工等为主的加工、流通企业,不含造纸、纺织、粮食酿酒、海洋生物制药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业。
2.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和重大生产安全环保事故。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能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4.带动能力强。企业以加工贸易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能有效地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增加收入,企业有解决3个以上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
5.企业制度健全。按照《
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企业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加工类: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含免税)。
流通类: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
长汀、连城、武平三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企业和闽西“八大珍”“八大鲜”企业本条按标准的80%执行。
(二)种养类:按照市政府新修订的《龙岩市农业示范企业(农场)评选管理办法》的条件评选后,符合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的农业示范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申报材料: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有效期内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企业出具经贫困户签字并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审核的本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证明。
8.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9.已上市或市级上市后备企业提交认定申报材料: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简介、企业与券商签约的合同复印件、企业完成股改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