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纳税人向第四转发财政部国家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纳税人向第四转发财政部国家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辽国税发〔2005〕18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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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2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9号
)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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