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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5]5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文中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内容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以契税征收为把手,发挥契税征收窗口关键环节作用。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将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及时传递至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该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缴税情况、发票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局要充分利用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纳税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将转让房地产的面积、价格与申报资料、缴纳税款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处理,切实加强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各局要利用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登记),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对未申报纳税或未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局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相关税收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局应积极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管理,进一步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努力探索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
五、各局要重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后形成的税务资料的归档工作。应将每次转让房地产时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纳税时形成的资料按“一房一档”的方式归档,即每转让一次立一卷,子目录号为6624,历次案卷为一档。
个人转让房地产以产权证号和房地产坐落地址、单位转让房地产以该单位计算机代码和房地产坐落地址进行查询。归档资料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规定为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后的档案保管期限随房地产使用年限确定。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2号             2005-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二、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契税征收机关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握、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一)规范契税申报管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要填报总局统一制定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另文下发),并附送购房发票、房地产转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征收机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