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08-14 黔科通〔2019〕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9月10日》规定, 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
》 ( 黔府办发〔2015〕35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7〕26号)和《贵州省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新支持方式管理试行办法》(黔科领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
》 ( 黔府办发〔2015〕35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7〕26号)和《贵州省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新支持方式管理试行办法》(黔科领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专项(简称“股权投资专项”),所需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来源为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预算不低于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资金年度预算的40%。
第三条 股权投资专项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级基金跟投发挥先导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选定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管理等工作。
经省科技厅同意,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可协议委托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履行相关职责,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项目的任务来源及项目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纪要、省政府签订的协议;
(二)省科技厅签订的合作会商协议;
(三)省科技厅发布的技术榜单、股权投资专项申报指南。
第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本省实施,预期能显著提升产业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拥有技术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属于引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合同或达成合作意向,取得或即将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股权投资专项优先支持以下科技成果:
(一)处于试验发展或者应用研究阶段,需要通过研发原型产品等方式进一步转换技术状态;
(二)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
(三)各级地方政府已明确纳入支持计划的。
第八条 股权投资专项主要发挥天使投资功能,具体支持方式为:
(一)组建项目实体(SPV)。与合作方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权投资项目的项目实体。
(二)委托研发。以获得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产品图、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附带的首台(套、批)样品等方式购买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R & D)服务。
(三)共享知识产权。通过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约定产权的方式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运营。
第九条 股权投资专项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期限不超过7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股权投资专项由企业向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牵头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负责人一般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有配套资金保障。配套现金须达到股权投资额度的4倍(含4倍)以上;配套现金全部由地方政府或其国有机构出资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或“五证合一”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知识产权清单和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