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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