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4〕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残联、财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依托医科高等院校、省属三级甲等医院的技术优势,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指导;各市、县(区)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残联、发改委、监察厅)
(二)继续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的需求,将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数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残联、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各地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财政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残联、人社厅、财政厅)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残联、人社厅、财政厅)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
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五)开展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县级残联实施,省级残保金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残疾老年人。比照省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3 号)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
五、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