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 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
为深化行政审批事项“三集中”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闽新材办〔2014〕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和《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省经信委适时对《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进行修订、颁布。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委托省发展新型建筑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材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拟定相关产品认定的政策措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不收取费用。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二)产品属于《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新研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含装配式墙板部品);
(三)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报书》(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设区市及其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近六个月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
(四)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使用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废弃物、江河湖海淤泥等为原料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供货合同、原料发票及产品原材料使用比例原始台账等;
(五)企业申请认定主要产品、生产厂区、车间、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