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6〕2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制定的《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5〕113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第三条 本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第六条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等指标。
1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2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五)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80分。计算方法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除分数。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在儋州市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和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应当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积分落户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同时提交就业年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连续居住时间、住房、居民户口簿、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按年度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交增加积分的相关材料。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就业地县级社保机构、居住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个人申请向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提供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租房情况、学籍等凭证和证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对申请积分落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进行初步审核,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将其材料逐级报至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两项积分未达到80分的,应当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基础指标分值和加分指标分值两项积分达到80分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函核准其计划生育状况;必要时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税务、教育、司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或机构和其它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函, 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查询函后10个工作日内复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函查时间不计入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当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落户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列明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请落户事项,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者不审批决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县公安局审批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因情况复杂、调查核实确有困难,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结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工作单位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户口应当落在申请人工作单位集体户。
第十七条 本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15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给申领人。
委托代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及时做好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住证等证件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借户籍制度改革之机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省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居住证卡体和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确定。各市县公安局应当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标准购置居住证底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告知原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收回其居住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警违规办理户口、居住证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