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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若干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动对接台湾地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和对台贸易健康发展。

  (一)鼓励台湾同胞在我市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

  台湾居民在我市设立个体工商户、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规定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无须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放宽台港澳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台港澳和外国投资者已在厦投资设立企业,一年内再投资设立企业的,免予提交该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和认证手续。

  台湾地区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视同经济组织,可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活动跨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的台港澳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不含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凡母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两个控股子企业,且母子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登记外资集团。

  (三)推动建立厦台广告创意产业合作平台。争取国家对我市的政策支持,积极吸引台湾投资者在我市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广告企业,鼓励台资广告企业在厦设立分支机构;指导我市广告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广告企业申报国家级资质认定和驰、著名商标认定,促进我市广告业由传统形态向文化创意产业延伸。

  (四)加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育“海峡旅游”品牌。

  落实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政策,积极支持各类旅游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扶持我市旅游企业打造“海峡旅游”品牌。 建立海峡两岸的消费投诉快速调解机制,厦台两地的消费者在厦门、台湾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选择向事发地或者居住所在地消费者保护组织申诉;在厦金、厦台往返的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处理消费纠纷;建立“闽南语”受理专线,方便台胞消费投诉;推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进旅游商场、进旅游企业、进景区、进景点,加大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品牌带动效应;构建两岸商标交流合作前沿平台,加强涉台商标保护。

  大力支持我市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特色农业、文化产业、服务业及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驰著名商标;支持权利人通过总局开展跨省(区、市)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标专项保护行动;指导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支持有关主体通过总局协调解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商标纠纷;指导特色农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加强两岸商标交流互访,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培育优秀涉台代理机构,指导涉台商标保护。

  二、充分运用质押抵押登记和企业登记职能,鼓励金融创新、促进民间投资。

  (六)充分运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质押登记职能,协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支持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非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其他股东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可以凭该公司出具的记载其出质情况的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股权证等持股证明文件确认其股东身份和持股情况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物,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或浮动抵押登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指导驰、著名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积极协助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七)支持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发展。

  台资参股中资银行,参股比例不超过20%的,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办理公司登记时允许其企业类型核定为内资公司。

  已经设立登记的涉及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市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以按原登记标准保留原经营范围、予以办理各项变更登记。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各项登记业务。

  支持提供清算、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新兴中介服务行业企业的发展。申请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企业购并、投资、资产管理、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

  (八)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及股权资产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可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可以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分别登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三、放宽国有企事业投资限制,提升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九)放宽国有公司的出资限制。国有公司以其持有的对另一国有公司的货币债权,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评估,可作为出资予以登记。

  国有公司实施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区级以上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降低至20%。

  以股权出资方式调整市属国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或设立新的国有公司,经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专项审计报告代替股权评估报告。

  (十)支持国有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如原投资主体不变且债权债务由改制后新设企业法人承继的,可凭审计报告和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业单位净资产确认文件进行验资。

  (十一)简化非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登记程序。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0%的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四、降低创业门槛,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支持企业从事网上交易活动。支持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等通过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实现灵活就业;除从事须经前置许可的网上经营活动外,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无需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自愿申请登记的,可依申请核定从事网上交易的经营范围;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允许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别,主营业务为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十三)减免特定主体登记年检费用,降低创业成本。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失地农民、残疾人和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注册资本5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内免予收取各类登记和年检验照费用。

  (十四)鼓励农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自主创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从事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可以根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