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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国资委改革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

黔东南州国资委改革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
黔东南国资通〔2019〕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国资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部门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黔东南国资通〔202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授权黔东南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它部门委托州国资委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监管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人员和不在岗人员。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原则。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必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监管集团企业工资总额和子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资总额,监管集团企业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监管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监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州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控。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公司法人治理、收入分配管理等情况,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监管企业根据州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州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州国资委核准后,各监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出资关系,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等改革试点的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州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州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备案制或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十条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州国资委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披露的部分经营指标数据进行审定。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选取2个,其他联动指标选取1个。指标根据企业行业特点,聚焦主责主业,综合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同时,对不同功能定位的监管企业,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


(一)商业类企业:


1.商业一类:即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其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其它指标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利润总额权重50%、营业收入权重为3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20%。


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0.5+营业收入增长率×0.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0.2


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属于商业一类的企业有:中建伟业集团、凯运集团。


2.商业二类:即企业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为主,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经营结构调整等方面战略意图。其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其它指标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利润总额权重30%、营业收入权重为5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20%。


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0.3+营业收入增长率×0.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0.2


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属于商业二类的企业有:开投集团、凯宏集团、交旅集团、文旅集团、水投集团、工投集团。该6家集团公司在商业二类的过渡期为三年(2018年-2020年),三年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商业一类企业进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二)文化类企业:即把社会效益放首位,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其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文化任务完成率,其它指标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利润总额权重20%、文化任务完成率权重为60%、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20%。


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0.2+文化任务(原创文化产品产出量、演出场次、文化产品获奖情况等)完成率×0.6+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增长率×0.2


州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属于文化类的企业有:演艺集团。


(三)监管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上年完成值为州国资委审核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本年预算值原则上按州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数。文化类企业文化任务完成率由企业每年5月31日前提出,报州国资委审定,作为当年考核依据。各监管企业的分类根据企业未来发展变化,经州国资委批准可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及权重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对于经济效益指标上年完成值在-10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的,本年每增(减)100万元计正(负)1%的增长率,增(减)不足100万元按比例计算增长率。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量两部分组成。


(一)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州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进行清算确认的金额加减合并范围变化影响,以及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二)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量根据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完成情况合理确定。


1.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量


2.工资总额预算增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长率。


第十四条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结合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贵州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经济效益指标值比上年增长的监管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在效益指标增幅的70%以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内确定。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监管企业。


2.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监管企业。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且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4.除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监管企业,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倍(含)以上的。


(二)经济效益指标值比上年下降的监管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度少降。


1.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的,工资总额最大降幅可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5%;


2.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最大降幅可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5%;


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含)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最大降幅可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5%。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90%(含)—99%之间的监管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90%以下的监管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上年工资总额的5%。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值比上年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参照“第十四条”确定。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值比上年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相应下降,最大降幅控制在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以内确定。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因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引起规模性增加或减少人员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后,可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对监管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战略性改革重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取得成效的,经州国资委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九条经州国资委同意新组建的企业,应及时将企业工资总额上报州国资委审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确定。工资水平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同级同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2015年1月1日以来成立的企业,如果已经停产或停止运营的,从停产或停止运营的第三个月起只能发放基本生活费;停产或停止运营六个月以上,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劳动法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州国资委申请减半调减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分两部分编制:集团本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各层级子企业。特殊情况在预算报告中说明。


(一)集团本部:


1.工资编制原则。按照业务需要设置岗位,核定岗位编制和薪酬,即定编定岗,按岗定薪。


2.预算基数。预算基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州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本部上年实际执行工资情况,核定的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基数;另一类是州国资委根据集团本部各部门正职、副职上年工资发放情况,核定集团本部部门正职、副职人均年收入基数。


3.工资决定规则。


(1)集团本部工资总额与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指标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挂钩并同向联动。


(2)集团本部部门正职、副职人均年收入与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指标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挂钩并同向联动。集团本部部门正职、副职工资应在核定的部门正职、副职人均年收入范围内,由集团公司按照职工在各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配。


4.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集团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企业


1.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企业以上年度清算确认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年度预算经济效益指标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2.工资总额清算规则。在不超过州国资委核定的集团公司工资总额范围内,集团公司本部按照各子企业工资总额与自身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挂钩并同向联动的原则,即“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负责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清算核定,并将清算结果报州国资委备案。


3.企业负责人工资基数确定。由集团本部根据所属子企业负责人上年工资实际执行情况,核定出各子企业负责人工资基数。


4.企业负责人工资决定规则。集团本部负责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各层级子企业负责人工资进行清算,各子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自身经济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挂钩并同向联动。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同向联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幅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增幅。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下降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相应下降。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及州政府和州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州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年度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户数;


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企业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


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