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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闽政〔2016〕4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6〕44号),从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奖励、转移支付、财力保障、城市功能、农民权益、财政支持等十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财政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国务院通知贯彻到位。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挂钩机制,保障享有同等待遇

  市、县(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二、完善补助办法,充分考虑增支因素

  省财政厅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参照中央做法,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逐步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认真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

  三、加强政策引导,实施专项奖励补助

  省财政厅要结合中央补助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向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县(区)财政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四、加大督导力度,明确各级各部门具体职责

  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以及各市、县(区)政府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