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
莆医综〔2018〕94号
市医保中心,各
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7〕68号)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4〕76号)精神,促进
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
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保卡(医保卡)结算。
二、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