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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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琼府办〔2012〕96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琼府办〔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和用于自建住房的农民贷款贴息。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在文昌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且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专用,节余滚存使用,并实行资金预拨,年终结算。
第七条 贴息标准。
(一)个体农民(包括地方农场职工、林场职工)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为8%,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每户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按实际贷款合同利率据实贴息,年贴息率在5%以上,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以下确定(“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贴息年限最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