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泉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8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都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和经费保障、统一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医疗康复和工伤预防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业务统一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经办。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以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和经费保障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市、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暂时留在当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当年度基金出险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市统筹基金和县(市、区)历年基金结余按4:6 比例分担。历年基金结余不足弥补的,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当年度基金结余的,结余部分按4:6 比例分成并滚存为市、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到财政专户。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月基金财务报表于月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工伤保险基金下拨各县(市、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