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4-25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01]3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2002〕8号 )下发后,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和利用外资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尤其是在国、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确定方面反映了一些问题,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有内资企业吸引外资、中央股份、中央投资组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包括债转股企业)、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国发37号和国税发8号文件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因此,对原有内资企业吸引外资、中央股份、中央投资组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二、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户,改征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户,由于增加新股东等原因重新进行注册登记,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三、对符合办理变更登记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照国税发8号文件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对符合办理变更登记条件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四、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原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按照国税发8号文件规定,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因此,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对待:
(一)原企业出设备、资金、人员,将其优良资产剥离,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按分立企业对待,原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仍按现行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二)原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兴办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且由原企业控股的,按原企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