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10〕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发改委拟制的《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二○一○年八月)

  为促进我市省级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系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有关精神,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探索解决我市“三农”问题和城乡结构矛盾的途径,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供示范作用。通过典型带动,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建成一批“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

  二、发展目标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省里确定我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级试点小城镇,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农村人口稳步有序地向镇区集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并向相邻地带的农村延伸;各具特色的产业基础初步建立,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有利于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优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定位明确。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发展商贸服务型、工业主导型等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经济强镇。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协调发展,构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体。 

  (三)保障一体,提升水平。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到位,切实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试点镇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五)市、县(市)结合,以县(市)为主。成立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落实工作。试点镇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方面。

  1、明确规划工作职责。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后,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试点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试点镇在县(市)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试点镇总体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效衔接。专项规划:加快开展试点镇专项规划编制,结合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详细规划:积极开展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二)财税方面。

  1、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进一步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赋予试点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试点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当地。

  2、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除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试点镇所在县(市)应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三)土地方面。

  1、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收益的市、县(市)部分,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镇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试点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类别的调查摸底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试点镇所在县(市)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向试点镇基础设施倾斜,加大对试点镇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

  2、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列入试点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试点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4、鼓励试点镇通过BOT、BT等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试点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房地产方面。

  1、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对开发建设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2、试点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试点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应加快向试点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3、适当增加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应优先保证。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保障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