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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7〕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的规定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