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吉地税发〔2004〕2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3-12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管理,拔高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质量和效率,现对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宙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税前弥补亏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销售大包干、工效挂钩、提取坏帐准备金、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集团汇总(合并)纳税。改变成本及间接费用核算方法、医疗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扣除审核、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科研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部分扣除审核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设置审批项目的要立即予以清理和取消.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省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政申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古地税发[2003)56号)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