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7〕8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7-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为了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88号
)的贯彻落实,现就储蓄利息所得减征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附后)。
三、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方法若有疑问,可通过我局123661电话咨询,或登陆我局网站(www.szgs.gov.cn )查询。
附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储户朋友:
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
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是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