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22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与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国办发〔2020〕29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目标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
国办发〔2020〕29号)要求,通过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提升商事登记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科学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允许跨管辖区域试行“一照多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属于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允许跨区域、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由企业住所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信息。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除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建设经营场所二维码数据库,住所须记载在企业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一栏中注明“(该市场主体为“一照多址”,其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详见二维码)”,经登记的经营场所可通过扫执照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三)加强规范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照多址的企业进行监管,经营场所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由登记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登记机关处理。
三、试点范围
本方案所称企业,是指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实施范围是在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20日-5月31日)。成立工作专班,召集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调研,部署改革任务,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和登记指引,对方案和指引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后按程序报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系统改造升级(2021年6月1日-6月24日)。加强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息化部门沟通联系,强化对开展试点改革涉及的系统信息化事项的技术支持;全面梳理改革所带来的注册登记方式、材料、流程变化,做好流程再造等承接工作;实现审批信息与管辖部门的及时共享,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平台公司)
(三)实施推广阶段(2021年6月25日起)。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适时根据试点改革情况优化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探索,协调解决本系统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转。(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9月1日至12月底)。进一步巩固提升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成果,各单位分别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阶段小结和试点总结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改革是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也被列入2021年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谋划,稳步推进,根据方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因势利导,加强对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实,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加大对改革成效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举措,让公众和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督导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单位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查,撰写改革报告,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附件:1.南宁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指引
2.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南宁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指引
1.企业住所: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
2.改革适用范围:住所和经营场所属于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改革适用情形: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均属南宁市城区、开发区的,允许跨区域、跨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
不适用情形:
(1)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2)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除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情形: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仍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4.企业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应向企业住所登记机关提出。
5.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也可在设立登记完成后申请;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
6.企业申请登记经营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辖区和登记机关均在自贸区南宁片区或均在南宁经开区的企业,登记经营场所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4)营业执照正副本。(与设立登记一并申请的无需提交)
7.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也可在设立登记后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信息。
8.企业必须将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登记通知书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下载并打印电子执照文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9.营业执照关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体现:住所记载在企业营业执照照面,正副本住所一栏中注明“(该市场主体为“一照多址”,其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详见二维码)”,可通过扫二维码进行查询。
10.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只要经营场所符合本市经营场所登记及相关行业的要求,可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依据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即可办理各经营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各辖区食品经营许可部门负责登记。
11.登记机关应当将一照多址的企业经营场所信息公布在经营场所展示系统,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
12.加强规范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加强对一照多址的企业进行监管,经营场所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2)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企业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3)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附件2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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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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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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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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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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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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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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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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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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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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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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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查处或者取消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4.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申请人承诺新增、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申请人承诺申请经营场所的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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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企业设立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的: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2、企业设立后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该企业,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4、经营场所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的格式填写,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